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书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7********0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3民初1685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玉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刘书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书辉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李玉芬追偿的权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玉芬、刘书辉均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