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3********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25刑初348号 |
案号 |
(2020)冀1025执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少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三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韦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二0二四年十月十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陈书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陆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0二四年十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李枝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姚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二0二0年十二月十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七、被告人黄远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二0年八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八、被告人韦庆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九、被告人李枝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二0年九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十、扣押在案的张少良违法所得人民币61万元,姚波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陈书鲲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1万元返还廊坊市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继续追缴张少良违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韦武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陈书鲲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陆斌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李枝星违法所得人民币2.4万元、李枝鹏违法所得人民币8千元、黄远善违法所得人民币4千元、韦庆明违法所得人民币4千元返还廊坊市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缴不足部分由上述被告人分别予以退赔。十一、冻结在案的被骗款127万元返还廊坊市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十二、由公安机关依法继续追缴廊坊市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尚未追缴到案的被骗款96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