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5********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民初7453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恢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欣偿还借款本金30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欣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欣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四、被告河北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北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邢志刚追偿; 五、驳回原告李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79438元),由被告邢志刚负担、被告河北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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