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康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2********4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302民初3549号
案号
(2020)冀0302执3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超、王康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马淼借款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郝学敏、王康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超、王康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徐超、王康玲负担,被告郝学敏、王康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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