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艾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2********0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30民初785号 |
案号 |
(2020)冀0530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艾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正刚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北韵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湖明珠”小区5号楼2单元201室和5号楼2单元202室两套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孙正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孙艾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