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艾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22********0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30民初785号
案号
(2020)冀0530执恢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艾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正刚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北韵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湖明珠”小区5号楼2单元201室和5号楼2单元202室两套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孙正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孙艾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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