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6********6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6民初797号 |
案号 |
(2020)冀1126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侯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借款本金57564.67、利息21788.63元及自2017年10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以57564.6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衡水市衡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被告侯鹏飞、衡水市衡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