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0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26民初466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马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何福春货款40 000元。被告马军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保全费470元,合计932.5元,由被告马军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