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8********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4刑初10号 |
案号 |
(2020)冀0424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海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本案所扣押财产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