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彦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7********0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25民初2315号
案号
(2020)冀0125执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行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周波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并自2012年9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已付利息233.38元,执行时扣除)。若被告周波起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拍卖、变卖被告邢彦红位于行唐县龙州镇玉城大街28号粮库院内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龙州镇字第130003716号)所得价款,按抵押物登记担保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本金190000元及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其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邢彦红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波起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时间
2020-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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