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4********3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2民初260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2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 被告段丽华、米伟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800.80元、截至2017年10月31日的贷款利息8238.87元及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全部付清该笔贷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段丽华、米伟广如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段丽华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t07q8、车架号为lfv2b28u2h3025894的奥迪牌汽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3元,减半收取计1851.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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