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建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6********4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26民初996号 |
案号 |
(2020)冀0526执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博、赵建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倪兰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4日开始,按照月利率5‰计算,到借款付清日止)、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2日开始,按照月利率5‰计算,到借款付清日止)、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7日开始,按照月利率5‰计算,到借款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倪兰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被告王博、赵建灵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博、赵建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倪兰奎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4日开始,按照月利率5%计算,到借款付清日止)、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2日开始,按照月利率5%计算,到借款付清日止)、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7日开始,按照月利率5%计算,到借款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倪兰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被告王博、赵建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