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俊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0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7刑初111号
案号
(2020)冀0427执7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竹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刘海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杨争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常俊飞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杨争光、常俊飞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程竹芹刑期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日2019年11月16日止;被告人刘海河刑期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被告人杨争光刑期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被告人常俊飞刑期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足额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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