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8********1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708民初680号
案号
(2020)冀0708执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按月利率8.589583‰计算,从2018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8.589583‰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给付利息2330.18元);二、被告王海对第一项中被告王英应当还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英、王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口万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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