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4********1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4民初2277号 |
案号 |
(2019)冀0824执1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滦平县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7.533333‰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止)、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原定利率1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由被告滦平县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7.533333‰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止)、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原定利率1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吴松、被告廖洪涛、被告杨保革在最高额25,000,000.00元限额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遵化市鼎盛之家商贸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5,000,000.00元限额内以其所有的位于遵化市商贸城内的不动产{冀(2017)遵化市不动产权0000099号、冀(2017)遵化市不动产权0000093号、冀(2017)遵化市不动产权0000100号、冀(2017)遵化市不动产权0000102号、冀(2017)遵化市不动产权0000101号}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抵押责任,履行抵押义务,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8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0,9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滦平县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遵化市鼎盛之家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吴松、被告廖洪涛、被告杨保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