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2********3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724刑初1号
案号
(2020)冀0724执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沽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春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贾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何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武振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公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被告人李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七、对于被告人李春贵、贾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人民币34113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李春贵、贾萍寻衅滋事非法所得瓷砖、房屋、汽车责令二被告人予以退赔被害人郭向兵、胡占树、张娜。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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