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风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6********0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3刑初1号 |
案号 |
(2020)冀0133执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风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32年7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宋军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宋军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限被告人宋风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害人张君华、田分贞、孙进果、孙振聚、侯成林、张立峰等退赔人民币145,200元;向被害人李振岭退赔人民币5,000元;向被害人郝建宁退赔人民币5,000元;向被害人孙进果退赔人民币3,000元;向被害人李辉夺退赔人民币9,000元;向被害人谷建明退赔人民币75,000元;向被害人刘占红退赔人民币33,000元;向被害人刘敏退赔人民币105,000元;向被害人倪书祥退赔人民币250,000元。五、限被告人宋军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害人宋聚平退赔人民币8,000元;六、限被告人宋军占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害人赵县沙河店电管所退赔人民币8,3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