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建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9********0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4民初3525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7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建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435.07元;二、限被告吴建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435.07元自2018年7月28日起之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利息、滞纳金按双方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建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