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路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8********6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8民初1880号
案号
(2020)冀1128执3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耿文杰、路宝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按月利率10.14‰计算,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14‰的130%计算);二、被告路璐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8元,由被告耿文杰、路宝峰、路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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