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3********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1522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鹏借款本金70000元及五笔借款期间的利息14120元,共计84120元;二、被告张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鹏借款本金7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8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石家庄仁宁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被告张欣负担,被告石家庄仁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