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二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8********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5刑初196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权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羁押期间先予折抵29天后,再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志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毅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宋二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艳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四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程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七、责令被告人张毅与其他责任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浦发银行衡水分行经济损失。八、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被告人张毅的涉案款人民币9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