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立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2********1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22刑初112号
案号
(2020)冀1022执5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固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247164元,剩余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康立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付建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王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邸会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高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王代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王岱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包装、标识、包装工具、冀r6p2w1东风风行汽车等物品(以公安机关扣押清单为准),属于违禁品或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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