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82********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82民初1566号
案号
(2020)冀0582执4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按月利率9.18‰计算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77‰计算支付利息。(已支付的1482570元利息从中扣除)二、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河北众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郝建平、胡利霞、申庆民、宋风霞、李京革、李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26824元,由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河北众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郝建平、胡利霞、申庆民、宋风霞、李京革、李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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