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令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4********5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28刑初41号
案号
(2020)冀0628执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红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30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明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孔令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孔楠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9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孔德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六、对作案工具本田牌“crv型黑色越野车”壹辆、黑色本田汽车一辆、液压钳、对讲机、灰色布包及包内物品予以没收,对违禁品砍刀五把予以没收。七、对于扣押的被盗物品,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对于其它被盗物品,责令被告人返还被害人,不能返还的,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详见附后清单)。八、被告人孔楠楠、孔红志按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对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5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四项承担连带责任。九、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十、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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