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好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5********8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5民初2171号 |
案号 |
(2020)冀0425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杰向原告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贷款本金35万元,利息897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二、被告张杰自2018年05月08日起,仍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35万元的本金偿清之日止;三、被告张海奎、赵好杰、申月娇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申月娇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7元,由被告张杰、张海奎、赵好杰、申月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