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艳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0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5民初367号 |
案号 |
(2020)冀0425执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博朋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贷款本金515万元,利息272.153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二、被告邯郸市博朋物资有限公司自2018年01月02日起,仍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515万元的本金偿清之日止;三、被告邯郸市景润物资有限公司、张连山、谷岚、李伍军、魏江波、樊艳艳、马庆霞、谢江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01元,由被告邯郸市博朋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景润物资有限公司、张连山、谷岚、李伍军、魏江波、樊艳艳、马庆霞、谢江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