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1********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2执2181号
案号
(2020)鄂0302执恢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平、被告王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守强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0000元,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黄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守强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0000元,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张守强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2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220元,由被告黄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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