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4********6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民终1128号
案号
(2020)鄂0303执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飞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本金3962070.99元,截止2017年8月21日的利息454540.45元,以及2017年8月21日后的利息、罚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同期同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为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是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方英、陈伟、湖北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超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飞诺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3009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301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负担28211元、夏精良负担1209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3-01
发布时间
2020-04-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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