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21********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03刑初350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大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10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贾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8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刘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8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四、被告人付先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5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五、被告人谢春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5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六、被告人张卯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5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七、被告人崔问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3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八、被告人罗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3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九、责令被告人李大保、贾云、刘侦共同退赔87名被害人共计702.3328万元(按照损失表退赔);被告人付先海对其中的245.0065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谢春华对其中的190.7593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张卯卯对其中的125.907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崔问博对其中的60.4305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罗云对其中的67.756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扣押的34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剩余668.3328万元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21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