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2********6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03刑初45号
案号
(2020)鄂0303执4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民昌财富(十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二、被告人沈德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3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38年6月2日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沈树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31年12月2日止),罚金30.5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张美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4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35年6月2日止),罚金12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五、被告人汤子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罚金4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六、被告人李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罚金22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七、被告人鲍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罚金21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八、被告人张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罚金3.5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九、被告人王建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罚金3.5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十、被告人纪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罚金1.5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十一、被告人吴俊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罚金7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十二、被告人张兴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罚金1.5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十三、被告人李舟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先行羁押的25天。即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罚金7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十四、被告人狄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罚金2.5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十五、被告人曹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罚金2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十六、被告人阮班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罚金9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十七、被告人刘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罚金9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十八、被告人毛双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9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十九、被告人钱宝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罚金9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二十、被告人王浩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4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罚金5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二十一、被告人徐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罚金9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二十二、被告人王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罚金9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二十三、被告人但汉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4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5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二十四、被告人王自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罚金9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二十五、被告人鲍锡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原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先行羁押的204天。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罚金5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二十六、被告人王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罚金5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二十七、被告人靳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罚金5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二十八、被告人周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罚金3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二十九、被告人沈文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罚金20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三十、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三十一、28名被告人所得的工资报酬(详见附表2)、十堰富美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无偿取得的2346577.42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附表3中列明的富美百货2个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予以追缴,折抵应当追缴的金额)、沈欣无偿取得的52.65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沈佳辉无偿取得的47.1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沈欢无偿取得的414767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扣押在案的号牌鄂ae5847马自达商务车一辆(车辆识别号lfbme3089bjb06527)、冻结的被告人沈德生26个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详见附表3)、冻结的被告人沈德生房产5套和预告登记房产1套(详见附表4),均予以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依照附表1所列金额发还);仍有不足的部分,责令被告单位民昌财富(十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沈德生继续退赔。三十二、责令敲诈勒索罪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依照附表5所列金额退赔)。三十三、责令被告人张美乐退赔被害人曹树梅56071元。三十四、被告人沈德生高利转贷罪的违法所得322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十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鄂c3z015号牌富康车(车辆识别号ldc241l2270690730)、鄂c151z8号牌富康车(车辆识别号ldc241l2980827406)、鄂ae2d48号牌富康车(车辆识别号ldc131d2380729386),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三十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8部、电脑主机3台、移动硬盘1个、u盘8个、pos机6个、执法记录仪1个、电喇叭3个、行军床2个、冲锋衣2件,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时间
2020-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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