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4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24民初1702号
案号
(2016)湘0124执3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裕富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借款本金1 899 795.64元;二、被告长沙裕富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复利1377.85元,罚息83 970.97元(复利、罚息均计算至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6日以后的复利、罚息按照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一、二项限被告长沙裕富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忠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 66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长沙裕富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忠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6-12-01
发布时间
2016-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冯芳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77445038XT
登记机关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注册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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