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2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302民初1030号 |
案号 |
(2019)湘0302执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印、胡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2 774 880.9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 774 880.9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袁海银、汤鹏、长沙市万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新安钢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袁印、胡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袁海银、汤鹏、长沙市万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新安钢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袁印、胡丹追偿;三、驳回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 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4 240元,由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40元,由被告袁印、胡丹、袁海银、汤鹏、长沙市万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新安钢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