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牛伟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3********21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602民初7925号
案号
(2020)皖1602执22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牛伟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5张永奇工程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永奇对被告程立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1097.5元,由被告牛伟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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