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221********5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07民初6151号
案号
(2020)皖0207执1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774.27元,利息7306.19元,罚息838.34元,复利428.75元,并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77774.27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7306.19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抵押物福特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宁ab613n,车架号lvshffac7df651452)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财产进行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4页共5页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被告曹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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