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东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81********8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91民初4600号 |
案号 |
(2020)皖0291执1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苗东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875.39元,利息3458.64元,罚息476.38元,复利174.82元,合计49985.23元,并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45875.39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3458.64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苗东5林所购买的中华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豫uv1611,车架号lsyydacb4gc087923)依法行使抵押权,原告就该抵押财产进行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法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苗东林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垫付,待执行到位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