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3********57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202民初7184号
案号
(2019)皖1202执35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阜阳市康宝红豆杉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饰工程款2034004.14元元。驳回原告合肥市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42元,减半收取119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21元由被告阜阳市康宝红豆杉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9-05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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