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2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7民初268号
案号
(2020)皖0207执8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翔万盛(芜湖)文化产业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3500000元;二、被告韩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翔万盛(芜湖)文化产业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51684.03元;三、被告韩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翔万盛(芜湖)文化产业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剩余借款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四、被告芜湖市亚大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钱世军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两被告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旭追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69元,由原告南翔万盛(芜湖)文化产业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36元,由被告韩旭、芜湖市亚大新材料有限公司、钱世军共同负担40033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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