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金圣杰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3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76号
案号
(2020)鄂0303执恢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金莲、曾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建华借款本金14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4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湖北金圣杰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波、杜建军、严国庆、张道有对被告袁金莲、曾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建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袁金莲、曾勇、湖北金圣杰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波、杜建军、严国庆、张道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13元,减半收取1055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56.5元,由被告袁金莲、曾勇、湖北金圣杰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波、杜建军、严国庆、张道有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五堰支行;帐号:17245601040000333-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袁金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0793250738A
登记机关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十堰市车城路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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