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0********03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04民初6943号
案号
(2018)冀0104执6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截止2017年10月10日的借款本金693243.5元及利息83647.49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王雷、无极县锐帆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对被告王雷名下座落于无极县张段固镇贾无路东侧的个人房产(房产证号为石无房权证张段固镇字第12300869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李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芳、王雷、无极县锐帆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截止2017年10月10日的借款本金693243.5元及利息83647.49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王雷、无极县锐帆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对被告王雷名下座落于无极县张段固镇贾无路东侧的个人房产(房产证号为石无房权证张段固镇字第12300869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李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芳、王雷、无极县锐帆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时间
2018-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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