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宏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82********1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82民初506号
案号
(2019)冀0582执恢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史继勇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其截至2018年1月30日的利息11780000元,并对上述本金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被告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2850元,由被告李宏伟、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4-24
发布时间
2019-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582执恢100号
立案日期
2019-04-24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0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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