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旭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2********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82民初1852号 |
案号 |
(2019)冀0582执8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旭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及利息62156.68元,并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13.77‰支付逾期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二、被告沙河市宏谊玻璃有限公司、宋瑞敏、陈建玲、宋须霞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1元,由被告宋旭伟、沙河市宏谊玻璃有限公司、宋瑞敏、陈建玲、宋须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582执84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62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