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泰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2********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582民初2737号 |
案号 |
(2019)冀0582执恢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申泰山、被告沙河市义晟玻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石捧云借款本金352万元人民币,并自2016年1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给原告利息至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60元人民币,公告费520元人民币,共计35,480元人民币,由被告申泰山、被告沙河市义晟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时间 |
2019-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582执恢9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9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5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