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0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82民初3154号 |
案号 |
(2019)冀0582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借款本金2606000元,并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用款借款合同》约定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支付利息及复利。二、原告对被告沙河市靓晶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位于沙河市经济开发区329省道东侧、高村东北,证件号沙土国用(2016)第0100063号,其中宗地面积23663.4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沙土国用(2016)第0100063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欠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沙河市靓晶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波追偿。三、被告武利英、河北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三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波追偿。 四、驳回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9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时间 |
2019-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582执39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25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