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5********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5民初1724号 |
案号 |
(2019)湘0105执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锦上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4 729 745.1元; 二、被告长沙锦上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735 714元,已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后段违约金以人民币4 729 74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至上述第一项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长沙锦上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 000元;四、被告于世龙、黄琦惠、余美清、黄峰、黄锐、庄京京、湖南海峰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沙锦上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被告长沙锦上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案其他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沙锦上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本案租赁物(详见《租赁物清单》)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被告长沙锦上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案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黄锐提供的位于万家丽北路一段699号恒大雅苑14-17号栋1504房(不动产证号714289213)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被告长沙锦上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案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 137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68 137元,由被告长沙锦上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世龙、黄琦惠、余美清、黄峰、黄锐、庄京京、湖南海峰玻璃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14 |
发布时间 |
2019-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