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5********10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2民初4465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12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正达偿还借款本金33 000元,并按年利率3.04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从2017年4月19日开始计算);二、驳回原告杨正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钟辉不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由被告钟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2-17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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