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勇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3民初1084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勇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粟金华借款本金300 000元,利息324 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1日起暂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本息合计624 000元。如被告李勇民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20元,由被告李勇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