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勇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523民初1084号
案号
(2020)湘0523执3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勇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粟金华借款本金300 000元,利息324 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1日起暂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本息合计624 000元。如被告李勇民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20元,由被告李勇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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