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21民初7872号
案号
(2020)湘0121执28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志杰归还借款本金20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志杰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何平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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