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21民初7872号 |
案号 |
(2020)湘0121执2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志杰归还借款本金20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志杰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何平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