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志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5********1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321民初345号 |
案号 |
(2020)湘0321执恢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反诉被告陶志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李璇股份转让金1 910 000元;二、由反诉被告陶志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姚述青股份转让金400 000元;三、由反诉被告陶志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反诉原告李璇、姚述青支付违约金500 000元;四、驳回反诉原告周伟国、李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反诉受理费15 520元,减半收取7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 760元,由反诉原告李璇负担1200元,反诉被告陶志娟负担11 5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