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超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3********3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3民初1905号
案号
(2020)湘0103执28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超斌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吴超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390号悦动商业中心(鑫远·鑫悦汇)三层编号为f3-04号的铺位恢复原始结构(毛坯房),腾空后返还给原告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被告吴超斌向原告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75 900元及违约金7590元(违约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以75 9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2日开始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10月22日为7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8元,由被告吴超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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