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良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1********0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3民初2054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良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亚白清偿借款人民币400 000元及利息152 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8年2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1日),合计人民币552 000元;2019年9月1日后的利息以本金4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计算本息之和不超过以最初本金35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本息之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由被告唐良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