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3********3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5民初5087号 |
案号 |
(2020)湘0105执2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汤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截至2018年2月10日透支信用卡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33 970.02元,并支付从2018年2月1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利率、滞纳金等费用标准按照《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有关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7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539元,由被告汤伟承担。判决如下:被告汤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截至2018年2月10日透支信用卡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33 970.02元,并支付从2018年2月1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利率、滞纳金等费用标准按照《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有关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7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539元,由被告汤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